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不少隐患。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强市总体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质量兴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农业的重中之重,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绿色化发展、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创建,落实责任,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覆盖所有县市区,形成因地制宜、产管并举、全程控制的县域监管模式。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70%以上,每年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数量30个以上。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实验室资质考核和计量认证(以下称“双认证”),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通过“双认证”的数量达到3个。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市农牧部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各级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检测及权限范围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
三、落实监管任务
(一)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对剧毒、高毒农药实行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实名购买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对高风险农药、兽药实行目录管理。构建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农业投入品纳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监管范围。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法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环保、农牧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围绕“减量控害增效”,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全覆盖。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三)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推行安全生产清洁技术。稳步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不断扩大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创立农产品着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到2020年,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70%以上。
(四)开展专项整治。农牧部门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 “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和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农牧、公安、食品和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检验检测作用,对抽检结果依法实行曝光制度。对检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推进《衡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户担保、菜农自治”实施办法》落实,调动菜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实现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五)推行产地准出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加强对产地准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验证抽检,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
(六)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平台,充分运用二维码等自动识别技术,使农产品生产、运输全环节可追溯。扎实推进《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饶阳试点建设食用农产品(蔬菜种植)追溯体系,在景县试点建设食用农产品(养殖屠宰)追溯体系。2018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要以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农业投入品和有条件的农产品为重点,选择部分“三品一标”获证单位继续开展好追溯试点工作。
(七)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畜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肉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和“待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鼓励企业建设禽类、肉牛、肉羊等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障肉类供应安全。
(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以绿色发展为引领,深入推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饶阳、武邑2017年通过省考核评估,枣强、武强2018年通过省考核评估,到2020年实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农业县全覆盖。饶阳县要积极争创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各示范县要围绕“四个责任”的落实和农产品生产、收储、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探索总结科学管用的监管模式和长效机制,把示范县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和社会共治”样板区。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政府管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经营主体各尽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检验检测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检测车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三)建立奖补机制。市县财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产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省级、国家级创建县给予重点奖励。市财政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衡政发﹝2017﹞8号)相关要求给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奖励。
(四)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农村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提升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水平,升级改造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综合检测站,加快推进检测机构“双认证”,保障乡级检测机构具备速测条件。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改善执法手段,统一执法车辆及标识。
(五)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深入开展集中培训、分期轮训、岗位练兵和检测技术大比武等活动,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培训要达到40小时以上,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每人每年培训要达到12小时以上,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监管能力,履行好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