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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zhao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农业外向型经济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动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动我市示范区建设对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市食品农产品符合国际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农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有利于改变我市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状,实现土地的连片种植和集约化养殖,实现生产基地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种植养殖,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有利于突破食品农产品出口瓶颈,带动我市农村种植养殖、饲料加工、包装、农兽药生产、物流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增值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区域特色农业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创新机制,调整结构,对示范区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农产品出口稳步增长,确保农业外向度持续提升,确保农业竞争力不断增强,持之以恒地推动示范区建设。
  二、发展模式和建设目标
  以建设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为目标,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区,以乡镇为单位的示范乡镇,以种植、养殖场或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单位的示范企业(基地)等多层级、多形式的示范区。 按照“一标两市”、“同线同标同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各示范区内建立起完善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种养殖场管理、食品生产与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食品农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不断扩大。通过示范区建设,促进食品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优秀品牌,实现示范区出口加工企业数量与规模、出口额、经济收入、就业、科技水平等方面的全面增长。到2017年底,全市建成示范区4个。

  三、建设要求

  示范区建设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各种体系。

  (一)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要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农药、兽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我国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在示范区内使用,示范区用药必须全部来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农业投入品。同时,要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要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检查,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的行为,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产、供、销、用、检”全过程链式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整理,逐步建立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的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以出口企业为主体,在产地环境、种植、养殖、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各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失信行为举报、诚信信息甄别、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守信企业鼓励和失信企业惩戒等制度,逐步把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定期评价、发布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对因失信造成出口食品农产品被国外通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示范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

  (四)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依据国际标准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标准、规程,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出口食品农产品标准。鼓励引导开展质量管理、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收集、汇总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其他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药、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件的蔓延和控制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衡水市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贸促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交通运输局、衡水海关、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外汇管理局、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示范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奖励与绩效管理等规章制度,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制定建设规划。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各县市区产业特色、管理水平、食品农产品出口等情况,确定示范区建设的种类。制定我市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工作进度,按照建设形式和要求积极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保证示范区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培训指导。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各级管理部门、企业(基地)等了解掌握示范区建设内容、体系运行要求。指导示范区制定相关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按要求建设并科学有效运行。(责任单位: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

  (四)评估与奖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河北省农产品出口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61号)的规定,对建成的示范区进行自我评估,并将符合建设要求的示范区有关材料报送河北省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相关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落实帮扶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组织相关示范区内企业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和产品推介会,加强市场准入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强化相关食品和农产品国际经贸摩擦预警工作,帮助示范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涉外商事法律援助。支持示范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帮助示范区做好土壤、农业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公共检测技术平台和检验检疫技术机构优势,为示范区出口产品检测和风险监控工作提供支持,帮扶示范区企业开展生态原产地认证及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设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做好“三个一”、“三互”工作,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直通直放等贸易便利化。(责任单位: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市交通运输局、衡水海关)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对示范区建设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切实降低示范区内企业涉农融资成本;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及其他各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区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作用,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给予专项保费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衡水外汇管理局、市牧业局、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