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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时间:2016年07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zhao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等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治理措施,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房地产、市政、路桥、水利等建筑施工领域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企业,下同)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通过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规范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管理

  1、切实加强用工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规范用工行为,招用农民工应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并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领域招用农民工且用工时间较短的,也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用工台账,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尤其是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应实行五清管理制度:即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清、变动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快培育骨干力量,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努力减少临时招用农民工和工程分包;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工程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下同)应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所承包工程的用工及工资支付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用工台账,凡分包工程的,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分包企业落实上述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包企业编制的用工台账应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经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工程现场施工作业。

  2、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一要把好立项审批关。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其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二要加强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取消其招投标资格;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总承包和分包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转包和层层分包,坚决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三要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因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按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列账户、足额划拨。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严格禁止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施工企业不停工的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切实加强三金制度落实。

  一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省住建厅、人社厅、总工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市住建局、人社局《衡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衡建〔2014171号)和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衡建〔201636号)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含劳务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应在银行开设预储金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预储金,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工程款支付中转嫁预储金缴存责任。预储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农民工工资时,由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按衡建〔2014171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划拨。在住建部门管理审批项目实施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储金实施范围,将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管理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逐步纳入预储金实施范围,凡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新立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应参照冀建市〔201419号、冀建市〔201520号、衡建〔2014171号和衡建〔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各类建设管理审批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二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原已立项并开工建设、未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足额收取、应收尽收、严格管理,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要完善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欠薪问题高发地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工资支付各方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总负责责任制和分包企业直接负责责任制。农民工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应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除本人授权委托他人代领外,不得发放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由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

  1、强化建设单位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明确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明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全程监督落实。未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相关约定的,发生的欠薪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兜底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预储金并监督总承包企业按时向预储金开户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未按规定缴存或未足额缴存预储金、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总承包企业不按时向预储金开户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生的欠薪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兜底责任。

  建设单位因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的欠薪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拒不解决的按用工主体追究相应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凡存在拖欠问题的,应将拖欠总额在工程款中扣除,否则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或解决所拖欠工资。

  2、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总负责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工程应在分包合同中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全程监督落实,未做出相关约定的,发生的欠薪问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

  按预储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为所承包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包括本企业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逐人开设工资账户,并按月及时向预储金开户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工种、支付数额、领取人签名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问题的,对自有工人的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对分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直接管理并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分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论是否拨付分包工程款,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尔后,再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或向分包企业追偿,并有权与该分包企业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自行负责。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除合同另有合法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加以补偿。在工程款未拨付到位情况下,不论备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约定,继续施工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的欠薪问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拒不解决的按用工主体追究相应责任。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时,总承包企业应审查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凡存在拖欠问题的,应将拖欠总额在工程款中扣除,否则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或解决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3、强化分包企业的直接管理责任

  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管理责任,应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按月及时编制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及时予以解决。

  分包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用工主体追究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建筑施工项目的立项、规划、审批管理部门等,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并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积极预防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人社部门职责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监督检查,搜集、整理、上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处理通过投诉举报、问题摸排、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的用工不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2、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或所审批管理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的治理全程负责,平时应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预防欠薪问题的发生;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内部要对每个工程项目都明确农民工工资监管发放责任人,及时督促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发现工资拖欠问题及时上报;对出现的欠薪问题,应充分利用本部门职能优势督办解决,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批部门,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和解决处理责任;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准入清出制度,查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借用资质行为,查处不按要求落实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的行为;要加强所管理审批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并建立用工台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3、信访部门职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落实合理诉求等。

  4、公安部门职责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等。

  5、检察机关职责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6、人民法院职责。及时受理并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关的工程款争议的民事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采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农民工的强制执行、支付令申请

  7、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不定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导检查,牵头做好相关部门上报或反映的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

  8、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9、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本级政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等。

  10、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

  11、司法部门职责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

  12、人民银行职责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监督预储金签约银行履约。

  13、宣传部门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

  14、工会部门职责。负责加强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早抓小,预防并及时妥善解决处理欠薪问题,努力将欠薪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尤其要加强预防和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健全防范体系,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公安部门要先行介入稳控,相关责任部门1小时内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确保应对及时、稳控有力、处置妥当。发生进京和赴省、市上访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迅速安排,将上访人员接回并妥善处置。

  欠薪问题一般应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解决。

  1、调解组织调解解决。有争议的欠薪问题,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申请调解解决。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有争议的欠薪问题,可向争议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3、行政手段制约或行政执法解决。欠薪问题发生后,农民工应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投诉,由其利用本部门职能优势予以解决。欠薪额度、涉及人数等需要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不予配合调查、解决的,应在稳定农民工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帮助农民工尽力收集、整理欠薪额度、涉及人数、欠薪证据等基础上,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做进一步处理。

  4、司法渠道解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责令解决。对欠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问题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欠薪争议问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解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欠薪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支付的,农民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仲裁裁决的欠薪争议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中一方提起诉讼的,按诉讼程序解决;未提起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机构按程序发出劳动监察文书、责令用人单位配合调查、整改欠薪问题,用人单位拒不落实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立案解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劳动监察机构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程序后,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把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还要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2、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或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保障案件,要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渠道,搞好工作衔接;对拒不配合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后,应提前介入、联合查处,配合劳动监察机构等调查取证、予以处理;加强涉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案件会商和移送受理的衔接,及时受理并立案处理。对非法群访、以过激极端方式讨薪、借讨薪之名讨要工程款、无理无据虚报冒领多要工资等行为加强治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预防治理。针对麦收、秋收、元旦、春节等极易形成讨薪高发期的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提前安排欠薪问题摸排和治理,早部署早检查,早发现早解决。尤其是元旦春节两节期间,人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适时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采取联合办公或联合督查等方式,集中受理、处理欠薪问题。

  4、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队伍建设,提高解决处理欠薪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纳入财政性资金全额保障经费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对原衡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整,并在原有成员单位基础上,增加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另行通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组织、协调、督办职责。组织、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大预防和治理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欠薪问题。组织、安排企业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摸底调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等;督促相关部门规范所管辖企业、所管理审批工程项目的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欠薪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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